河北省地震灾害防御与风险评价重点实验室是防灾科技学院重要的科研平台,为促进学术交流,实现仪器设备利用价值,提高学院防灾减灾学科建设水平,加强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不断拓宽科技合作渠道,鼓励国内外优秀学者来实验室开展高水平研究工作,实验室设立开放基金。
一 研究方向
围绕实验室主要研究方向,重点支持地震滑坡成灾机理、地质灾害风险识别与评价、场地地震动效应以及韧性城市与城市防震减灾等研究工作。
二 申报要求
(一)项目(任务)面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和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地震科学和地质灾害研究的公益性机构。
(二)项目负责人
1 应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申请项目的研究和实施,并具有独立承担或组织人员完成项目任务的能力。
2 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同期只能申请一个项目。
3 根据开放课题的性质给予一定额度的经费资助。面上基金项目,重点支持有较强研究基础的优秀学术团队和个人,每项资助经费2万元左右,执行期一般为2年。项目申请人一般应具备博士学位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课题组成员一般不超过3名;青年基金项目,重在培养青年科技人员,每项资助经费1万元左右,执行期一般为2年,可不设项目组成员,独立承担,项目负责人年龄不超过35周岁(女不超过40周岁,截止申请当年1月1日),一般应具备博士学位或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 申请者不得将已获得资助的其他项目(基金)用来申请本实验室开放课题,但本实验室开放课题可作为已获得资助的其他项目(基金)的后续研究。
三 考核指标
每项基金课题,青年项目至少发表1篇核心期刊论文(北大核心);面上项目至少发表2篇核心期刊论文(北大核心),或1篇SCI/EI检索期刊论文。重点实验室应为前二署名单位并以开放基金专项作为第一标注。
(三)研究论文中文标注为:“河北省地震灾害防御与风险评价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项目(项目编号:XXXX)”,英文标注为:“Hebei Key Laboratory of Earthquake Disaster Prevention and Risk Assessment (Grant NO.XXXX)”,未按上述要求标注的成果,评审或验收时不予认可。
(四)研究论文单位中文署名为:“河北省地震灾害防御与风险评价重点实验室”;英文署名为:“Hebei Key Laboratory of Earthquake Disaster Prevention and Risk Assessment”。
四 经费管理
(一)经费开支范围参照《防灾科技学院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管理办法(修订)》(防科发科〔2020〕105号)执行。
1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2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外委的测试化验加工费需签订委托合同,并提交测试报告及加工样品。
3 差旅费/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4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5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6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
7 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二)项目资助中的试验项目,原则上在本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上进行,费用从资助资金中扣除。重点实验室不具备的分析测试手段,申请者可根据实际需求提出申请,经重点实验室主任批准后,可自行联系或委托其他实验室进行分析,此部分经费不应超过总经费的20%。
(三)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各科目预算如需调整,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承担单位科技和财务管理部门审批。差旅费/会议费两项支出在不突破预算总额的前提下可调剂使用。差旅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资助经费根据项目预算进度需要进行拨付,由项目组按项目预算控制支出。
(四)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应当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关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5〕245号)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付。
(五)项目经费的资金支付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使用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项目经费形成的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规定开放共享,并按规定提交科技报告。
(七)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与协作单位之间经费下拨和管理,防灾科技学院负责项目执行检查。
(八)项目年度拨付经费未执行完的,年度结余经费由防灾科技学院统一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