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院本科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提高学生培养质量,保证学位授予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人数为不超过9人的单数,任期一般为3年。
(二)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和副主席各1人,兼任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
(三)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人员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配备1名秘书。
(四)委员由院长提名。
第三章 机构职能
第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能
(一)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
(二)审查有关人员申请相应学位的资格;
(三)审议接受申请学士人员名单,提出授予相应学位的建议;
(四)提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
(五)受理有关学位的申诉、异议;
(六)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授权,研究和处理其他有关学位事项;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一)根据工作需要,报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组织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
(二)负责学位授予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上报;
(三)负责学位点(含专业学位)申报和建设的组织工作;
(四)定期进行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五)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四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任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热爱教育事业,关心学院的建设和发展,师德良好;
(二)工作在学院教学、科研、管理第一线,取得较为突出的业绩,并了解国家、学院有关学位教育与管理的政策;
(三)治学严谨,办事公正,原则性强,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和决策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够保证时间正常履行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职责;
(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并报党政联席会议审定,不再担任委员职务: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二)在任期内退休、工作变动或调离学院;
(三)连续3次无正当理由缺席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四)违反学术道德及本章程相关规定造成较严重的不良影响;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适宜担任委员职务。
第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如届中出现委员缺额,结合缺额委员的产生渠道,根据本章程相关规定予以增补。
第五章 议事方式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年召开至少2次全体会议。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副主席主持。
第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必须由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出席方为有效。重大的会议决定以不记名或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不能采用通讯、委托投票的方式。表决结果由主席或副主席当场宣布。
第十一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应缺席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因故不能出席者应向院学位办请假并说明缺席理由,由院学位办汇总后报请会议主席或副主席核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十三条 本章程由院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