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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8-12-11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发扬学术民主,活跃学术气氛,促进学术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特成立地质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称院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教学与科学研究的评议咨询机构。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由学术水平和职称、学历均比较高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人数为5—7人。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秘书1人。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成员应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产生。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原则上应具有教授职称或其他系列相应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

(二)在某一专业领域有较深的学术造诣;

(三)学风正派。

第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二年,委员可连续聘任。

第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一般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若工作需要,可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建议召开专门会议。每次会议前,由秘书向委员通报会议议题。

第九条  若评议某些学科的学术问题,但学术委员会缺少该学科委员时,可聘请院内或院外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或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第三章    

第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具有下列职责:

(一)评价、审议学院的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二)推荐学院上报到学校和其他部门的科研申请项目、科研优秀成果和优秀集体与优秀个人等;

(三)评议科技成果、评议科研优秀集体与优秀个人并提出奖励建议;

(四)评议学院委托的其他学术性事项,提出有关结论与建议。

 

第四章      

第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具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学术委员会委员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答复咨询。

(二)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能有效,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参加学术委员会召集的有关会议,不得无故缺席,不到会者均视为弃权。

(三)评议学院学科建设和学术发展等重大事项,需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票方可生效。一般性学术评议需有二分之一(不含二分之一)以上的赞成票方可生效。

(四)学术委员会委员在有关会议上有充分研讨学术问题的自由,有充分发表意见的自由,有充分行使表决权利的自由。

(五)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回避制度。当学术委员会在评议由委员会委员独立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或其它有关本人的学术问题时,该委员应全过程回避,但可以参加投票,计票时按投票人数和赞成票数各减一票计票。

(六)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会议纪律,对一年内无故不履行职责的委员应停止聘任。

第五章    

第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二○一八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