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和教学管理现代化、民主化和科学化的需要,进一步健全学院教学管理组织机构,加强对学院教学工作的指导,提高教学工作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在学院领导下,对学院教学工作重大事项进行咨询、指导、决策和评估的专门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由七至十人组成。设主任一人,由院长兼任。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教务教学科,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委员会设秘书1-2名,由院长指派。 第四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一般由学术水平较高、教学工作经验丰富、工作责任心强、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学术专家、学院领导和教学管理人员组成。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的增免须由教学工作委员会集体讨论,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批准。 第五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主持委员会工作,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委员必须严格遵守委员会章程,认真履行委员职责,积极参加委员会活动,努力为学院教学工作做出贡献。 第七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对学院教学工作的重要事项进行研究,搜集有关教学及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向院领导提供咨询。 第八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对学院在贯彻党和国家及学校的教育路线、方针、政策,制定学院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解决教学中的重要问题等方面进行指导。 第九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对学科建设,专业设置与调整,重大教学管理制度改革,重大教学事故处理等问题进行审议,为党政联席会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对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教学改革、教学成果奖等事项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对其他有关教学工作事项开展专题研究。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有关决定。 第十三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例会,必要时可临时召集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教学工作委员会可召开扩大会议,范围由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确定。教学工作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应进行表决。表决时须有至少三分之二的委员参加会议,经与会委员表决过半数通过的,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应加强思想建设和业务学习,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和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法。 第十五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委员提交的议案,处理日常事务,受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指派召集委员会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党政联席会议批准,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